中国网财经3月8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日公布《张淑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张淑卿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判决中认定,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张淑卿利用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浙商银行联系、办理存款业务和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以假借营销费用名义、使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479万余元,其中包括131瓶”小拉菲干红”红酒、29箱茅台酒以及饭店消费卡等。
信息显示,张淑卿在2008年7月被聘任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