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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北京外资银行可同时提交开业及人民币业务申请

财经 中国网财经    2017-12-24 21:47

中国网财经12月22日讯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经过调整后,该规定变为: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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