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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平台随意投放停放共享单车将受处罚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9-28 21:0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其中对共享单车的投放与停放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原则进行了重新规划,删除了“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实施总量调控。

在停放方面,《管理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同时,对非机动车的禁停区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划与划分。明确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管理条例》中停车秩序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发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后期处置,法制委员会表示增加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的相关内容。

在备受关注的押金方面,《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帐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此外,《管理条例》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范,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合眼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制止措施。

责任编辑: 3965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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