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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互联网医师需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9-14 18:2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

文件要求,依托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实行准入管理,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进行初诊。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针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强调道,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平台。”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互联网医疗产业的规模近年来急速扩大,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我国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已达325亿元,接下来预计市场增速将维持在40%左右,预计到2020年我国联网医疗市场规模有望达到900亿元。

此外,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漏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责任编辑: 3965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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