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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7-30 18:57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王寅浩)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公告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要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据了解,“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针对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办法》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等原则。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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