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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拟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6-19 17:58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也有望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公开信息显示,电子商务法草案曾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该涵盖在内。

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二审分组审议中就曾提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今年(2017年)会达到8000多亿元。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元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近年来,一些电商平台曾陷入“搭售陷阱”质疑,部分平台推出的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被指加入了酒店优惠券、机场VIP休息室等等“默认”费用。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目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返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针对性条款。针对搭售陷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品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押金返还、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三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有关押金返还的上述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返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呼吁,应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作出规范。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当时提出,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去年“6•18”,京东和阿里为“二选一”爆发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关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的消息,“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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