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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收款凭证等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6-14 10:43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杨忆霖)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7月起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表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包括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则为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据了解,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而此次《办法》将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正是为了加强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不易操作的问题。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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