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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售后回租”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6-23 13:54

 

变味的“售后回租”

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一则售后回租业务罚单再次引发市场对该模式风险的关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作为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财务创新工具,受到企业青睐,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借助售后回租模式的风险事件频发,如借助回租模式的车贷二押以及披着回租马甲的违规现金贷业务等。在分析人士看来,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情况,偏离了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支持实体的本源,需加强监管。

江南金租售后回租业务领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办理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租后管理失职、租前调查不尽职、未有效识别关联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统一授信等违法违规问题,被罚款75万元。

据了解,售后回租业务一般要经历立项、尽职调查、制定方案、项目审批、合同签署、租赁投放、租后管理(贷后管理)等步骤。此项业务主要用于企业盘活固定资产,获取营运资金,优化财务结构。供职于某租赁公司合规部门的李鹏飞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回租模式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从出租人处租回并支付租金的模式。租期结束后,资产所有权又回归承租人。该模式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承租人是最初所有人;二是出租人支付购买价款获得所有权后,承租人租回。

中豪律师集团合伙人梁勇表示,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为同一个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成监管套利“马甲”

除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违规操作外,记者关注到,售后回租模式成为不少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

车贷二押领域此前就遭到了监管机构严查。据一位车贷平台工作人员介绍,市面上绝大多数做汽车融资租赁的公司都瞄准了二手车市场,并且基本都是以回租的模式开展业务。

据悉,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虽然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但车辆的所有权并不会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是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变相的“车抵贷”。而做二手车回租和车抵贷的公司,基本都是靠高昂的违约金在盈利。在这种模式下,这项业务也变成了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车辆被多次抵押。

此外,披着回租马甲的违规现金贷业务也不断涌现。在现金贷强力监管下,有一些平台企图绕过监管开创一个新型模式——回租。合规的手机回租跟分期付款类似,用户先将手机出售给平台,平台再回租给用户。但在现金贷玩家的手里,回租早已变了味道。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目前,此类模式名义上是手机回收,实际上很少实际开展手机回收业务,以用户撤销合同并退回预付款双倍返还本金等方式,或者以评估费等方式,平台获取收益。如果用户违约,平台会开展催收甚至手机会被锁死。

开展售后回租需要融资租赁资质,而开展手机回收,则需要在经营范围中有回收业务。以回收为例,虽然名义是回收,但如果没有真实回收业务,那显然开展的就是现金贷类业务,需要受到相关监管。

梁勇也表示,有的租赁公司尽管与相对方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但实际上并无租赁物存在,也没有以买卖租赁物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合同存在,对此类售后回租合同,只有融资之实,而无可融之物,是典型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需加强日常监管

在分析人士看来,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模式占主流,既有经济考量,也有现实合理性。不过,对于一些借助售后回租的监管套利行为应加强监管。

李鹏飞表示,融资租赁中之所以售后回租模式占主流,原因在于,首先,可以盘活承租人的自有资产,成为融资工具。而且,较之银行抵押贷款,融资比例也较高。其次,售后回租发生后,资产虽然归出租人所有,但仍可以计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对其资产规模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三是,许多适合直租的资产,如车辆、新能源设备等,只有在承租人直接购买或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况下,运营才更为方便、补贴也才能够发放、税收才能有优惠,所以只能以售后回租的形式来做实质上为直租的业务。

“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在80%以上”,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表示,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情况,偏离了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支持实体的本源。后期监管部门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重点针对售后回租、通道业务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加强对三类机构在买卖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材料的重点审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对于售后回租的监管,李鹏飞认为,在一般的监管之外,应着重审查两个关键点:一是资产权属,包括是否为承租人真实所有、有无一物二融等权利瑕疵、租赁期间是否转移至出租人;二是价格要素,出租人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向承租人购买,是否存在明显的低值高估等。

北京商报记者刘双霞/文CFP/图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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