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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货物港务费收费降低15%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9-03-19 08:50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彭慧)3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指出,两部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和规范收费行为等,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在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上,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关于合并收费项目,通知指出,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两部委要求,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作者: 陶凤 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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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4007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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