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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315 ︱消费维权:一部商业环境从混沌到清明的变迁史

财经 时代在线网    2019-03-17 15:12

[摘要] 编者按:从投诉皮鞋掉跟、冷暖风机质量差,到奥迪毒气车维权、差评网购平台,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史就是一部商业环境从混沌到清晰的变迁史。今年315是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代财经将推出专题报道,深挖电商、房产、汽车等行业的消费痛点,透视商业逻辑。

文/时代财经王颖

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史,是商业环境由混沌到清明、由倾斜向平衡发展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从失范到规范、从懵懂到到成熟的过程;也是消费者由弱到强、由被动分配到主动选择的过程;更是企业从单纯逐利到承担责任、从短视到长远的过程。

消费大潮伊始 呼唤立法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催生了国内消费者的物质欲,消费者购买欲望与生产经营者的发财欲望由弱渐强。但消费者个体与生产经营者这种非人格主体,无论地位还是力量都很悬殊,这种不平等令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斗争极为原始——口头谩骂与身体对抗几乎是唯一的途径,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者有了组织,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种不平等。不过,要加大幅度甚至从根本上改善,则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消费逐渐升级、商品形态更加多样化而推动不同层面、领域、级别的法律法规出台、完善。

1984年,中消协成立伊始,一位名叫李晓星的北京市民给中消协写来一封投诉信,反映其用辛苦攒下的300元钱购买的夏友牌冷暖风机质量低劣,而销售单位却表示不负责维修、退换,这让他感到十分气愤。这样有维权意识的消费者当时还并不多见,据了解,接下来的一年,全国的消费者组织总共只收到8041件投诉;而到了1986年,投诉量激增数倍,为47403件。

1986年3月15日,王府井东安市场门前,一条写着“3·15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咨询活动”的横幅悬挂在街头,横幅下,聚集了不少要求投诉的群众。此后,“3·15”成了消费者维权日,也成了消费维权的代名词。

与此同时,1985年3月,中消协联合经济学家、法学家商讨《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起草事宜。当年12月,草拟稿出台,国务院法制局直接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但是,全国人大在研究了这份议案后,回复称,鉴于中国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和实践还比较少,直接立法时机不够成熟,建议由国务院起草相关条例。直接立法进程暂缓。

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仅仅靠一个组织,抗争无力。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北京的一次检查发现,星级饭店和大型国营商场内被查的104款高档名酒样品中,只有4个是真的。

1990年7月,时任商业部部长胡平在湖北省调研时,在商场买了双新皮鞋,并穿着在当地走访。次日回京到家一脱鞋,他就发现一只鞋的后跟已掉了一块,看来看去也没找到这双鞋的商标、产地和生产厂家。

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搁浅之时,以福建为首,全国有二十几个省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形成声势。

199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条例)(下称“消法”)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日程。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近600名代表递交20多份议案,要求尽快制定专门的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消法”。

“消法”的作用得以彰显,不能不提到消费维权史上一个不容忽略的小人物——王海。从普通消费者到“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社会上对王海褒贬不一。1995年、1996年,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中“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力撑王海的打假行为。然而,1998年,天津一中院的一个终审判决,使原来胜诉的王海开始接受败诉的结局,此后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决,职业打假这一现象也逐渐减少。

职业打假被打压,“假”却不会少。新的经济形态伴生出新的服务陷阱与假冒伪劣商品。

乱象层出不穷 立法跟进

1998年12月1日,延续40多年的福利分配住房制度寿终正寝,住宅的商品属性逐渐被还原。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个人消费占到了全国房地产消费总量的70%以上,上海、江苏、广东已接近90%,个人已成为房地产消费的主体。与此同时,基于住房的投诉也激增,1999年12月,中消协编辑100个商品房案例,列举了十大陷阱,呼吁政府部门加强购房管理。推动了《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

房地产消费的兴盛,也带动了周边经济发展,也就暴露出相应的问题。1998年至2001年,一系列家装建材和其他装修产品的问题曝出,推动了建材和装修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深化,经济高速发展,消费极速升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集中推出;1991年至1994年,进出口额年均增长达19.66%。其中出口年均增长18.15%,进口年均增长21.36%。特别是在1994年,中国的对外贸易表现了更为良好的发展势头,相关进出口商品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

2010年前后,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频出,此时的消费者已经有了更强的维权意识,加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迅捷化,相关事件迅速发酵,也暴露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相对软弱性;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也让修法迫在眉睫。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次出现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高倍数赔偿;2013 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014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度将天平倾向消费者,甚至支持“知假买假”,以此平衡悬殊的力量。

2016年,“惩罚性赔偿”首次被列入《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被上升到国家政策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数次要求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消费权益保护。

时代·315 ︱消费维权:一部商业环境从混沌到清明的变迁史

制图:时代财经 陈玲

电商兴起 法律天平不断调整

早在1993年“消法”草案审议时,罚性赔偿是否要写入就曾被热烈讨论,当时认为很难实现;到2016年,历经13年,惩罚性赔偿制度能被写入“消法”,也证明了我国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进步。

同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明确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并相应地加大了处罚力度。

2018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新电商法”)中,更明确了“用户信息保护”的意识,比如新电商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修法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开始限制职业打假的行为,以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发布《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意见》里简称为“私益性职业打假”)的应对进行了统一规范。《意见》设定了职业打假的识别标准,主要要素包括,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等。

法律的天平不断调整,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成熟,也因为生产经营者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到注重公共形象与倡导社会责任的阶段。

回想从198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第一次草拟,到2019年1月《电商法》的正式实施,三十多年间,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数十个法律法规(如果包含地方法规,数字还远远不止)的出台和修订背后,是中国市场经济在每个阶段推陈出新的发展,与深改革深化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坎坷。

时代·315 ︱消费维权:一部商业环境从混沌到清明的变迁史
时代·315 ︱消费维权:一部商业环境从混沌到清明的变迁史

制图:时代财经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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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4007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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