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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人员伪造病例将暂停工作半年至一年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9-01 17:07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常蕾)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资料,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指出,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明确,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提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等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条例》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责任编辑: 3965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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