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正文
Qzone
微博
微信

北京科兴:对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7-18 20:43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姚倩)7月18日,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未名医药子公司未名生物诉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2018)京0108民初2237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客观上履行不能,将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7月17日晚,未名医药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未名生物收到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科兴在规定时限内向未名医药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数据,供未名医药及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和复制。

未名医药公告显示,未名医药是北京科兴的股东,因年度财务审计需要,需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聘请审计机构查阅北京科兴账簿,但北京科兴在未名医药提出该等请求后无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和提供方便。未名医药在公告中表示,北京科兴不予配合的行为侵害了未名医药的知情权,损害了未名医药的合法利益,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

北京科兴在公众号一文中反驳到,2018年3月14日未名生物律师发送《律师函》之前,未名生物从未向公司提出过查阅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账簿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未名医药并非公司股东,公司没有义务配合未名医药的所谓“审计”。此外,关于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北京科兴在2017年每月均通过电子邮件将月报提供给了未名生物的张键荣,不存在侵害未名生物股东知情权的情形。

根据判决结果,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科兴应将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备好,供未名医药及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复制,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北京科兴还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报表备好,供未名医药及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复制,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同时未名医药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北京科兴在文中表示,因未名生物一方的原因,公司对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客观上履行不能,将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未名医药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份,在美上市公司科兴控股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持有北京科兴73.09%的股份。此前,科兴控股开始筹备通过私有化的方式从纳斯达克退市,并寻求适当时机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在A股上市路径的选择上,北京科兴与未名医药双方出现严重分歧。

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看来,整个事件牵涉到股权的争议纠纷、股东的知情权以及控股权的掌控等问题。一审的判决结果很清楚,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享受上诉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坚持诚信的原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不应跟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所冲突。

针对上诉的详细事宜,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责任编辑: 3858NCY

责任编辑: 3858NCY
人家也是有底线的啦~
广告
Copyright © 2018 TOM.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雷霆万钧版权声明
违法信息/未成年人举报:010-85181169     举报邮箱/未成年人举报:jubao@tomonline-in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