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蓝朝晖)6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发布的“2018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看到,北京京虎民亿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京虎汽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在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京虎汽配进行调查,发现京虎汽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内服务区8号从事机动车维修,维修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现场未设置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调查笔录为凭。
京虎汽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在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保监察罚告字〔2018〕38号)送达京虎汽配后,并未收到京虎汽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京虎汽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限三日内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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