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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挂牌上路

财经 北京商报网 2018-05-31 09:16

北京即将收严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根据《草案》二审稿,北京拟立法要求电动自行车在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此外,《草案》二审稿拟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最高时速不超15公里

《草案》二审稿着重对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车辆登记,再到通行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管,为此前不够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套上“紧箍咒”。具体来看,在生产销售上,《草案》二审稿明确,北京拟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向购买人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在车辆登记上,《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北京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此外,购车人应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登记申请表、购车凭证、所有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明令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拼接、改装行为。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拟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的,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拟作出规定,规定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须随身携带行驶证;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伪造号牌等。

不可否认,北京市面上的确存在一定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于这类车辆,《草案》二审稿表示,将对《草案》二审稿实施之前市民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3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悬挂由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强力监管“立规矩”

随着北京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随之增长迅猛。但同时,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也日益突出。无牌行驶、随意拼接改装、“超标”上路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愈发普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对此,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也曾表示,在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的背后,北京相应管理制度还稍显滞后。“比如,北京在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乏力,使不少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此外,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导致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李富莹分析。而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交通运输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则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目前,北京虽有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照的规定,由于尚未立法,长期以来强制性不足,形同虚设。而超标电动自行车除具有交通安全隐患外,还易导致火灾。他表示,电动自行车电池、重量、尺寸、速度不合格,都会导致火灾的发生。“《草案》二审稿实施后,将有效减少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并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震慑。除北京外,全国也应逐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今年,工信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并于明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规范》首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短途代步功能,并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同时,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动力三轮车拟纳入机动车管理

除对电动自行车严加监管外,会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在作《草案》一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还指出,多位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提出,《草案》一审稿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因此,《草案》一审稿对机动车的规范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同时修改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调整该《实施办法》涵盖机动车的范围,将《草案》一审稿中的相关内容移至《实施办法》,与《实施办法》分工衔接。

同时,考虑到三轮车、四轮车等速度快、安全隐患大、公众对上述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反映强烈,《实施办法》也拟明确,增加对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实施办法》拟规定,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表示,很多人们印象中的非机动车,实际在速度上已属于机动车范畴。将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快递、外卖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可将北京市面上现存的车辆类别详细划分,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实施今后从生产、销售,到车辆登记环节的监管。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于新怡

责任编辑: 3858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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